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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388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0-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河南陆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辆挂车及3000吨轻钢板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陆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8436718XG)关于《河南陆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辆挂车及3000吨轻钢板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已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等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永城市产业集聚区中原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占地面积5624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500平方米,项目产品为挂车及轻钢板房,规模为年产500辆挂车及3000吨轻钢板房。    

  二、依据你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山西安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一)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管网进入永城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废气: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厂界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厂房全封闭并经负压收集后,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1#)排放,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要求;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密闭喷漆房+喷淋塔+活性炭装置+UV光解”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2#)排放;应符合《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限值要求;同时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中相关标准的要求。

  3、噪声:项目产生噪声的设备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废漆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弃置。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为:COD 0.0144t/a、氨氮 0.00144t/a。项目VOCs控制指标为0.146t/a,拟在关停企业所减排VOCs的量中替代。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四、企业应对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和生产车间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同时加强安全管理, 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0年10月1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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