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基层政务公开>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005881935/2020-0386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9-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已家门业加工厂年加工室内门1万套、板式家具5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已家门业加工厂: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大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已家门业加工厂年加工室内门1万套、板式家具5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大王集镇学府路。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总占地面积3500㎡,总建筑面积2000㎡,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 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实施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标准及要求: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暂存池,定期清掏清运用于周围农田肥田,综合利用不外排。

  2.废气:项目锯切、雕刻、钻孔工序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经“抽风系统+中央集尘设施+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打磨工序采取密闭,负压收集后进入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要求。项目涂胶压合、封边、覆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密闭负压收集后进入“UV光氧催化+ 活性炭吸附装置”设备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1—2020)中表1值家具制造行业标准(50mg/m3)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3.噪声:各种设备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禁止项目夜间生产作业。

  4.固废: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废胶桶、废活性炭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三防”措施;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三)、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故本项目不设废水总量控制指标。VOCs总量控制指标为:0.015t/a。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按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管理制定可行的制度,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接受环保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指导。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环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关于自主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09月1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