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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0-0380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7-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永城市润兴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润兴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由河南昊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润兴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该审批事项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为新建工程,总投资23395万元,建设地点为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化工二路北侧(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煤化工园区),主要建设废活性炭再生车间、大修渣处理车间、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原料仓库、办公综合楼、污水处理站。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环评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收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进行控制。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排放限制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废活性炭再生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塔+干式反应器+布袋除尘器+碱喷淋”的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非甲烷总烃标准限值要求,同时烟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的要求;废活性炭暂存仓库废气通过“UV光解催化氧化+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的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相应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通过UV光解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要求;实验室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办公实验楼楼顶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的要求;活性炭物料转运产生的颗粒物、大修渣进料、破碎、球磨产生废颗粒物均通过各种设置的负压及集气装置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的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的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升顶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118)表中相关要求。

  2.废水:本项目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套。设计处理规模50t/d,采用“絮凝沉淀+MBR”处理工艺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管进入永城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处理达标排入浍河。

  3.噪声: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各类噪声设备分别进行基础减振,建筑隔音,安装消声器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贮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四)加强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地面进行分区防渗、硬化;并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立标志牌。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同时,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五、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4778t/a、氨氮0.0478t/a、颗粒物2.978t/a、SO213.72t/a,NOx 16.32t/a、VOCs0.9457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定期对地下水、土壤进行跟踪监测,待企业生产场地退役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污染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八、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九、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环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关于自主验收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0年07月1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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