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0-0369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1-2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关于永城市豫凤制粉有限公司年加工小麦15万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城市豫凤制粉有限公司年加工小麦15万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环审〔2020〕07号
永城市豫凤制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聚力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永城市豫凤制粉有限公司年加工小麦15万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审批项目已在永城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永城市薛湖镇郭常庄村,总投资12500万元,总占地面积12112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包括原料初清车间、生产车间、成品库以及附属设施等;项目产品为小麦面粉及其加工副产品。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环评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采用的施工方式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标准及要求:
1.建设期:根据《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及《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落实施工场地“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应暂停土方施工和渣土堆放作业;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送指定地点妥善处置,不得随意倾倒;项目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式,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禁止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及午间(12时至14时)施工,施工期间严格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地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综合利用不外排;施工期应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2.运营期:(1)项目毛麦清理采用干法清理工艺,不涉及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综合利用不外排。(2)按照环评要求,各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并通过袋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引至楼顶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的要求。(3)优先选用低耗能、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4)一般固废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不得随意丢弃。
(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全部综合利用。项目不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总量控制因子,故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按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做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杜绝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
五、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 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0年01月2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股
抄送: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0-512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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