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19-0366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2-1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拟对永城市永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公示
拟对永城市永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喷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现对“永城市永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喷漆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环评科。
反馈电话:0370-5129091 传真:0370-5182108
通讯地址:永城市芒山路北段永城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4766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 号 |
环评 类型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编制 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喷漆房建设项目 |
永城市西城区311国道与铝厂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
永城市永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
湖南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420m2,总投资40万元,总建筑面积42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区、仓库、办公区等 |
(1)废气:喷漆房安装“漆雾过滤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并设置15m高排气筒。项目烘干工序与喷漆、晾干工序共用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经处理后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附件2的要求,项目喷塑设备自带有滤芯,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要求。(2)废水: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工程一体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3)固废:喷塑工序滤芯回收系统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漆桶、漆渣、废滤网、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4)噪声: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喷枪、喷塑设备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墙壁隔音、距离衰减、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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