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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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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80000648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管理

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清单      
单位:永城市环境保护局      
序号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执法依据 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征求意见方式 征求意见情况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高风险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⑴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⑵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⑴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⑵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⑶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3、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⑴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的罚款;⑵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⑶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 1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宣传,做好普法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正面引导。 2服务: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工作,主动提醒并指导企业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警示结合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苗头,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依法处罚未批先建行为,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法规科    环评科    监察大队  座谈、公开网站、公共电子屏、风险点提示单
2 列入报告表类、报告书类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高风险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⑴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⑵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4)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3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宣传。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宣传,组织环保专家进企业活动,做好普法指导。                    2、服务。督导企业做好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主动提醒并指导企业依法进行验收。                    3、警示。结合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苗头,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法规科        监察大队      座谈、公开网站、公共电子屏、风险点提示单
        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3)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4)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座谈、公开网站、公共电子屏、风险点提示单
3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1、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宣传,组织环保专家进企业活动,做好普法指导。                    2、服务。督导企业规范管理危险废物,主动提醒并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3、警示。结合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法规科   土壤办  监察大队 座谈、公开网站、公共电子屏、风险点提示单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宣传,组织环保专家进企业活动,做好普法指导。                    2、服务。督导企业规范管理危险废物,主动提醒并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3、警示。结合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法规科   土壤办  监察大队 座谈、公开网站、公共电子屏、风险点提示单
4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1)丢弃、遗撒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丢弃、遗撒1吨以上3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丢弃、遗撒3吨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宣传,组织环保专家进企业活动,做好普法指导。                    2、服务。督导企业规范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主动提醒并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3、警示。结合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苗头,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同时依法处罚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违法行为,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法规科  土壤办  监察大队 座谈、公开网站、公共电子屏、风险点提示单
5 拒绝、阻挠生态部门的检查风险。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或者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F.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G .当年度犯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1、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传,开展环保法律进企业活动,做好普法指导。                    2、服务。主动提醒并指导企业依法接受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检查。                    3、警示。结合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苗头,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依法处罚,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法规科  监察大队    土壤办 辐射科 监控中心 座谈、公开网站、公共电子屏、风险点提示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绝、阻挠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拒绝、阻挠检查、弄虚作假使检查难以进行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 粉尘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1、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开展环保法律进企业活动,做好普法指导。                    2、服务。主动提醒并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粉尘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警示。结合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粉尘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违法苗头,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依法处罚,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法规科  监察大队    座谈、公开网站、公共电子屏、风险点提示单
7 重柴车量、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不达标 高风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按原条文执行 加强宣传教育和抽检力度, 法规科、尾气治理办公室 公开网站、公共电子屏、风险点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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