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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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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970220000646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9-2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管理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2 浏览次数: 【字体: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信息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

  地    址:永城市欧亚路中段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永城市范围内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10.《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1.《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责任。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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