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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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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2031170080000728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永城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突出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广泛震慑,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公布一批2022年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案
    2022年7月20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36箱(25kg/箱);罚款2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永城市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发现几名工人正在将原包装2021年3月25日冷冻三号猪肉生产日期更改为2022年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予以扣押。经查,马某某于2022年3月20日以17元/公斤的价格从河南中润新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冷冻三号猪肉500箱(25kg/箱),为延长保质期,于2022年4月2日雇佣工人在永城市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冷库门前更改包装箱,将原包装箱生产日期2021年3月25日更改为2022年2月10日,更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冷冻三号猪肉36箱(25kg/箱),货值金额17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杨某卤菜摊销售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1月 10 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卤菜摊售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9件(1* 22.04KG);(折合人民币1485元);2.处人民币100000.00元罚款
    2021年11月16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批进口的冷冻猪整头,标注品名:冷冻猪整头;储藏温度:-18°C;产地国:法国  阿摩尔滨海省;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11-06-2021;数量:9件,杨某不能提供该批次进口冷冻猪整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相关证明。经调查,该批冷冻猪整头为杨某购进后存放在该冷库的,杨某于2021年10月11日,以每件150元的价格从泉山区顺业冻品商行采购了9件进口冷冻猪整头,标注品名:冷冻猪整头;储藏温度:-18°C;产地国:法国  阿摩尔滨海省;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11-06-2021;生产企业注册号:FR22.093.001CE。采购金额1350元,销售价格每件165元,涉案货值金额1485元。杨某不能提供该批次进口冷冻猪整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豫冷链”追溯码等相关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项之规定,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永城市东城区某幼儿园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2年8月24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城市东城区某幼儿园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2.并处人民币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4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校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校食堂一楼厨房操作间有3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餐饮服务,该行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校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依法给予扣押,现场已拍照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得知,该幼儿园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份从别人手中接手经营的,主要是为在该校上学的幼儿提供午餐服务,凡是在该校就读的孩子都是免费就餐,由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城市西城区马某海鲜冻品冷库店涉嫌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信息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10月13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城市西城区马某海鲜冻品冷库店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5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城市西城区马某海鲜冻品冷库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食品鑫聚财清真雪花鸡柳、精修带皮鱼片,两种预包装食品均未查验供货者信息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022年7月29日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检时同样发现该店经营的产品冻龙虾尾8件,生产日期:2022年6月19日,生产商:河南永利冷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1141072400538,保质期-18°以下18个月;添凤牌红毛老母鸡23件,生产日期:2022年7月8日,生产商:贵州银田农贸投资有限公司活禽屠宰场分公司。以上两种产品不能提供出供货商相应的资质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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