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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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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270210000741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2-2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豫皖大药房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1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械罚〔2020〕1号

  当事人: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豫皖大药房

  地  址:永城市侯岭乡侯岭集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040****;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豫CB37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平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20年1月30日,日前,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在位于永城市侯岭乡李口集的豫皖大药房购买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与网上查询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生产的口罩不同,消费者购买的口罩是每包20个,耳挂外朝向,没有钢印,消费者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我局调查落实。

  2020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20190601和20190805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你单位未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合格证明文件。因疫情影响举报人无法提供实物,提供了微信图片。2020年2月1日,我局向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2020年2月13日,我局收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经比对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声明函,确认当事人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为假冒产品。

  我局于2020年2月1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得知:你单位经营涉案的一次性使用口罩7包(每包10小包,每小包20只),是从永城市香宇大药房购进,未索要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无购进票据。货值金额147.00元。

  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豫皖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药店为合法药品、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关于协查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真伪的函》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口罩的真伪向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及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函证明涉案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涉案口罩未假冒产品;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单位购进、销售涉案口罩的事实,调查清楚了涉案口罩的购销情况、货值金额等事实。

  你单位涉嫌经营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确定为轻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等次轻微,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化执法程序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豫市监防控〔2020〕1号)文件要求,对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银行(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中段路南财政局西侧)(户名:永城市财政局;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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