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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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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970240000758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9-2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永城市东城区高攀生活便利店 经营不合格韭菜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 2021 〕018号

  当事人:    永城市东城区高攀生活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11481MA46BX2964         

  住所(住址):  永城市侯岭乡中阳嘉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攀                 

  身份证件号码: 411481198811******                      

  2021年7月1日,我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J-1490,报告显示: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人员2021年06月02日在永城市东城区高攀生活便利店抽取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永城市东城区高攀生活便利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营业场所调查,该店营业员称上述批次的韭菜截至2021年6月2日,已经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在该店调取了上述批次韭菜的购进记录。经查看该店购进记录、验收入库单和询问该店营业员工孙莉得知:上述批次韭菜是2021-06-02从孙书敏购进的,共购进5斤,购进价格为1.5元/斤,销售价格韭菜为2元/斤,该批韭菜货值金额:10元。

  经查,2021年7月1日,我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J-1490,报告显示: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人员2021年06月02日在永城市东城区高攀生活便利店抽取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永城市东城区高攀生活便利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营业场所调查,该店营业员称上述批次的韭菜截至2021年6月2日下午,已经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在该店蔬菜区和销售部分别调取了上述批次韭菜的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调查认定的事实,永城市东城区高攀生活便利店涉嫌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永城市东城区高攀便利店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各一份证明该店证照齐全,为合法经营单位;
  2. 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报告1份(报告编号:№:2021-J-1490),当事人经营的韭菜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韭菜;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韭菜的《检验报告》;
  4. 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及供货商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韭菜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 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韭菜的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1】1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永城市东城区高攀生活便利店涉嫌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韭菜的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免于行政处罚

  2.责令整改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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