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770160000757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7-1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河南俏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不合格散装干银耳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罚决〔2020〕126号
当事人: 河南俏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河南俏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1481MA44DL3T2B
住所(住址): 永城市西城区解放南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56728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西城区解放南路366号
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河南俏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在河南俏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取的散装干银耳,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1kg,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时未发现上述干银耳,现场已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调查笔录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食品安全抽样抽验抽样单及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0-J-0609)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现场照片2张;
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的情况: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0〕1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银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涉案物品货值金额300元,其违法情形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银耳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银耳的行为,经我局研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9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局,账 户 号:1005******66,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路南)或者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账 户 号:8000095556110109999,地址: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9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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