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670280000757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6-2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永城市职业学院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韭菜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监罚〔2021〕250号
当事人:永城市职业学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4114817338652120
住所(住址): 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曹志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56607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学府路
2021年4月9日,我局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J-0372/№:2021-J-0386/№:2021-J-0387);报告显示:食品安全抽样人员2021年11月27日在永城市职业学院位抽取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永城市职业学院位送达了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J-0372/№:2021-J-0386/№:2021-J-0387),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发现上述不合格的韭菜,已使用完,当整人曹志安在监狱服刑,也无法取得当事人的委托书,2021年4月12日对食堂负责人王启华进行了询问。
永城市职业学院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但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源等信息”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事业单位法定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2、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2021-J-0372/№:2021-J-0386/№:2021-J-038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的韭菜已使用完毕。
4、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采购韭菜的没有查验查验供货许可和韭菜检验合格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使用“韭菜”的没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城市职业学院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涉案韭菜6公斤。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有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 元,该违法行为涉案韭菜为6公斤,属轻微违法行为。
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局,账 户 号:1005******66,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路南)或者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户名称: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账 户 号:8000095556110109999,地址: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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