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170000756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1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永城市金蚂蚁购物超市销售不合格韭菜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不罚决〔2021〕8号
当事人:永城市金蚂蚁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5XMMY5D
住所(住址):永城市酂城镇镇文家属院2号副4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白楠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48119931224****
联系电话: 175500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城市永城市酂阳镇酂西村66号
2021年04月09日收到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经抽查检验:韭菜:腐霉利检测值为0.44,标准值为≤0.2(检测依据GB23200.8-2016),超出标准值,判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不合格韭菜购进价格是3元/KG,销售价格为3.96元/KG,购进数量为7.83/KG,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31元。你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1-J-0099;)及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韭菜的事实;
- 《检验报告》,证明在该店抽取的韭菜腐霉利检测值为0.44,标准值为≤0.2(检测标准GB23200.8-2016),超出标准值,判为不合格。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韭菜价格是3元/KG,销售价格为3.96元/KG,购进数量为7.83/KG,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31元;
4.营业执照,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资质。
6.进货验收台账,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已查检验收。
7.韭菜售卖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韭菜售卖方的真实身份。
8.供货商出具的手写销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的进货来源。
行政处罚告知及陈述、申辩的情况: 2021年0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要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永城市金蚂蚁购物超市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永城市金蚂蚁购物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拟免予你单位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04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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