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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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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00000742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永城市王集镇邵家蔬果门市部未建立食品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永城市王集镇邵家蔬果门市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永城市王集镇和谐大道中段路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411481617560065,经营者:邵康,经营范围:水果、蔬菜、干货零售。

  2020年2月7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永城市王集镇邵家蔬果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王集镇邵家蔬果门市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说的“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称其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当日依法向其下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通改字[2020]S05号),责令其于2020年2月14前改正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2020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逾期未改正,执法人员随即制作现场笔录1份,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述2份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指定本案由田斌(执法证号:豫ZG07-680347),赵平(执法证号:豫ZG07-763020)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其中田斌主办此案,经调查取证、询问了解等程序,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9月23日起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0年2月7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永城市王集镇邵家蔬果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说的“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2020年2月7日依法向其下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通改字[2020]S05号),责令其于2020年2月14前改正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2020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调查人员获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

  1、在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经营者邵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5、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本局于2020年3月13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字[ 2020 ]0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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