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770290000741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7-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永城市东城区陆浩早点店生产经营不合格油条
永城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食罚〔2020〕WH28号
当事人∶永城市东城区陆浩早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411481617313010
住所(住址)∶永城市东城区李集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陆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1481198063******
联系电话∶ 1523681****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永城市东城区李集市场
2020年 6月16 日,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食品安全抽检人员对永城市东城区陆浩早点店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 DC20411481465930520,2020年7月6日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编号∶2020-J-051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在该店向负责人陆浩送达了2020-J-051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7月7日经询问负责人陆浩得知,当天共和了6斤面,自己使用了含铝的泡打粉加工了50根油条,当天共销售了 50元。
永城市东城区陆浩早点店嫌加工销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 GB27 60-2014 标准的油条的行为,《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 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永城市东城区陆浩早餐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50 元;2、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罚款。(罚没款合计 100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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