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9031270230000741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2-23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河南香美人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食罚〔2019〕LH10号
当事人:河南香美人食品有限公司(个人)姓名:曹根龙
(单位)名称:河南香美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根龙 住所(地址):永城市刘河镇李庄村曹楼组
我局于2019年12月06日对你单位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2019年11月14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和警告后仍然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规定。
证据: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责令改正通知书;7、询问调查笔录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
022887300166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永城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永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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