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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903127018000074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12-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永城市港湾生活便利店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8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2019〕HL8

当事人:永城市港湾生活便利店       (个人)姓名:张培 

单位名称:永城市港湾生活便利店     (负责人):张培

住所(地址):永城市侯岭乡蓝色港湾小区北区   

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涉嫌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香万家”油炸蚕豆是在百花菜市街购进的,具体是哪个店不知道名子,当时只看外面的食品名字是完整的,生产日期忘记看了,当时共购进了1袋,购进价格为20元每袋,销售价格为35元每袋。该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执照证明,也没有留存进货票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港湾生活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香万家”油炸蚕豆1袋(折合金额35元);

3、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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