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1903127016000074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2-1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永城市东城区一品渝味干锅鸭头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未申请变更案
当事人:永城市东城区一品渝味干锅鸭头饭店
单位名称:永城市东城区一品渝味干锅鸭头饭店 负责人:武孔超住所(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中段路南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未申请变更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2019年11月29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常琦、燕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永城市东城区一品渝味干锅鸭头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未申请变更,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豫永)市监食责改〔2019N5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豫永)市监食当罚〔2019〕N5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19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东城区一品渝味干锅鸭头饭店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证据:1、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调查笔录2份;5、现场照片若干;6、永城市东城区一品渝味干锅鸭头饭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
022887300166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永城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永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