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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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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903127016000074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12-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永城市东城区殷献结糕点房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名称:永城市东城区殷献结糕点房 负责人:殷献结住所(地址)永城市东城区演集路中段

我局于2019123涉嫌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在201911月20,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豫永)市监食当罚〔2019N43给予警告处罚,2019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东城区殷献结糕点房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证据:1、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调查笔录2份;5、现场照片若干;6、永城市东城区殷献结糕点房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

022887300166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永城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永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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