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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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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9031270090000739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12-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永城市条河镇老五饭店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永)市监〔2019〕th02

当事人:永城市条河镇老五饭店

地址(住址): 永城市条河镇种砦村祝水口组064号

邮   编:476600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1148100673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祝广于   性别:     职务:负责人

    201911月21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条河镇老五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后厨橱柜中发现标识为宏图陈醋,生产商为商丘宏图酿造厂,保质期18个月,外包装未发现生产日期等字样,数量共计8瓶。经查,该批宏图陈醋共采购12瓶,采购价是10.00元/瓶,已使用了4瓶。是用来烹调菜品时添加调味的,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店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 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若干;4、《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宏图陈醋8瓶(折合金额人民币80.00元);2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人民币伍仟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方大道支行(账号1005******6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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