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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D02691/2022-000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8-1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马文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2年04月02日,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几名工人正在永城市大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冷库门前更换包装箱,将原包装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的冷冻3号猪肉更改为2022年2月10日,执法人员立即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3号猪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04月02日至2022年0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3号猪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7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认证:马文林于2022年3月20日以17元/公斤的价格从河南中润新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冷冻三号猪肉500箱(1×25kg),为了达到延长保质期的目的,2022年4月2日雇佣工人在永城市西二环路路西永城市大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冷库门前更改包装箱,将原包装箱的生产日期从2021年3月25日改为2022年2月10日。至案发时止,已更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36箱(1×25kg),准备以19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7100元。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的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规定,此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马文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三号猪肉36箱(1×25kg);2、处以罚款227500元。、

此次案件的处理,及时的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冷冻猪肉食品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当中,守护了民众的身体健康,也为广大市场活动经营者敲响警钟!食品安全大于天,一定要遵守市场经营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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