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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2030370220000763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3-2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2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永城市文化路中段

二、行政执法权限

整合市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商务等领域执法职责,以市市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执法队伍,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县级承担的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由内设执法机构承担,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活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对基层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职能,组织查处违法案件,并可按程序调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具体案件指定综合执法队、各基层市场监管所管辖;发现综合执法队、各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法制审查; 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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