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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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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356/2023-001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救助

永城市农村低保享受人员的基本条件及审批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人员的基本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范围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有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农村低保的原则

农村低保坚持基本生活保障原则,政府保障原则、社会帮扶原则、激励劳动自救原则,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三、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全市城乡居民一般生活状况和消费水平,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线月人均440元,差额补助220元(每月),施行A、B、C分类救助:A类230元(每月),B类220元(每月),C类210元(每月)。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五、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且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家庭成员。

  (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在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四)、常年不务正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七)、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金银首饰、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现金的。

七、申请审批程序

(一)、低保对象申请:凡申请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其户籍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永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并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②户口簿、户主身份证。③家庭收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上报工作。①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计算。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填写《永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并作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八、动态管理

市民政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B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三个月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村(社区)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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