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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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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370160000868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3-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3号)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实施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永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侯岭乡政府、演集镇政府等单位共同参与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权属、面积及征收目的

  (一)地块一。该宗地位于建设路南侧、百花路西侧,面积为2.553亩;土地权属归演集镇雪枫社区居委会;征收目的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地块二。该宗地位于牡丹路北段东侧,面积为6.2595亩;土地权属归演集镇明珠社区居委会;征收目的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地块三。该宗地位于团结路南侧、雪枫路西侧,面积为5.913亩;土地权属归演集镇团结社区居委会;征收目的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地块四。该宗地位于还金湖济祁高速以东、沱河以南,面积为5.37亩;土地权属归侯岭乡十八里村;征收目的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其他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亩5700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及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树木补偿标准。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含产业集聚区)的树木(乔木、灌木、苗圃、果树等)按每亩3800元补偿,藕池、鱼塘、房子及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附着物清点结果,据实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200元。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被征地农户,其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报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青苗补偿费、树木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其他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局将本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所在乡镇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自通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侯岭乡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土地测量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拟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八、本方案待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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