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14-0307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4-01-2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永政〔2014〕9号 | 所属主题: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驻永各单位:
为保障压煤村庄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压煤村庄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办法》(商政阅〔2008〕73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精神,结合周边县市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村民房屋、院墙、树木等地面附属物据实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
2. 村民房屋登记丈量后,如特殊原因确需新建房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村、乡镇、市征迁办、煤炭企业审查同意后,予以登记补偿;未经批准私自建房一律不予补偿。
3. 登记丈量时新抢建、抢种、抢栽的附属物以及登记丈量后未经批准新增加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4. 地面附属物登记丈量由市征迁办负责组织,煤炭企业、乡镇、村、组共同参与,并由村民签字认可,丈量登记底册由市征迁办和煤炭企业各存档一份,煤炭企业根据搬迁进度按标准及时补偿。
(二)公益设施补偿费。
1.原村集体设施,如村室、学校、敬老院等在现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50%,用于完善新建集体设施的配套设施。
2.根据市、乡镇、村、煤炭企业共同界定的老村址,煤炭企业按照其界内附属物补偿及村民楼房单元补助总额的20%支付公益设施配套费,用于新村址内的相关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
3.新村址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由煤炭企业按规划设计负责建设至新村址。
(三)临时急搬费。
1.因采煤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但暂不能搬迁的,由企业支付村民临时急搬费或房屋维修费,房屋按损坏程度分为A1、A2、B、C、D五个等级。
(1)A1、A2、B、C四个级别尽管房屋已损坏,但维修后仍可居住。A1级每年每间补偿50元,A2级每年每间补偿100元,B级每年每间补偿150元,C级每年每间补偿200元,用于房屋维修。
(2)D级属于危房,已无法居住。主房每年每间补偿450元,配房每年每间补偿270元,用于村民临时急搬费用,让村民搭建临时房或在外租房。
(3)房屋自损坏至沉陷稳沉期间,对村民房屋损坏程度原则上每年鉴定一次。损坏级别没有变化的,按原鉴定级别补偿;损坏级别加重的,按新的鉴定级别补偿。沉陷稳沉后,不再进行房屋受损鉴定,企业按原鉴定级别补偿。
除固定鉴定时间外,如村民的房屋突然出现断裂或倒塌,必须迅速组织人员现场鉴定,及时解决。
(4)房屋损坏程度的鉴定由市征迁办或煤炭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市征迁办和煤炭企业及各有关乡镇要全程参与、认真监督,确保鉴定的合法、有效和公平,鉴定费用由煤炭企业支付。
2.采煤沉陷稳沉后,村民房屋损坏但该村庄不需要搬迁的,按房屋最终鉴定损坏级别一次性支付补偿费。A1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0%执行;A2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5%执行;B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30%执行;C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65%执行;D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全额执行。
3.根据村民房屋沉陷损坏的时间,上半年塌陷损坏的在公历6月30日之前将临时急搬费或房屋维修费支付到位,下半年塌陷损坏的在公历12月31日前支付到位。
4.村民领取补偿后,各有关乡镇必须督导群众做好房屋维修或临时搬迁工作,动员村民全部搬离危房,迁住到安全的地方。如村民拒不维修房屋或搬迁至安全的地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村民自己负责。
(四)青苗补偿费。
1.因采煤沉陷,造成已耕作下种土地绝收的每亩每季补偿860元;造成土地无法耕种的每年每亩补偿1360元。虽已沉陷但仍能耕种的应予耕种,由煤炭企业根据农作物实际受损程度按比例进行补偿;能耕种不耕种的,不予补偿。青苗补偿分夏、秋两季支付,夏秋两季各50%。
2.果园区(老果园或经国土、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栽植的果园)沉陷的,煤炭企业应在沉陷当年对果园区内的果树进行一次性补偿,待果树补偿后,沉陷的果园地按现行的耕地标准支付青苗补偿。如煤炭企业当年未按现行文件标准支付果园区内的果树补偿,由煤炭企业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1—3年的每年每亩补偿1500元;4—7年的每年每亩补偿2000元,8年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偿3000元。
3.造成鱼塘沉陷无法利用的,待复垦时由企业和政府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偿。
4.老村址(老庄盘)土地沉陷的,按市征迁办、煤炭企业、乡镇政府及村组共同界定的原范围面积,待稳沉复垦后由煤炭企业一次性全额支付村民两年的青苗补偿费。
5.青苗补偿由市征迁办组织煤炭企业和各有关乡镇分别在每年的公历5月和9月进行两次集中鉴定,夏季的青苗补偿费在农历8月15日前支付到位,秋季的青苗补偿费在元旦前支付到位。
(五)集体和个人创办的企业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及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补偿。
(六)果树的补偿。
1.果树按种植规模分为成片果园和零星果树。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等果木,每亩裁培在30棵以下的,按零星果树标准补偿;连片每亩超过30棵的按果园补偿。
2.成片果园的补偿标准为:1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500元,2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1000元,3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1500元,4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3000元,5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4500元,6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6000元,7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7500元,8年以上(含8年)盛果期的每亩一次性补偿10000元。计算果树年限以移植后的实际年限为准,但采煤沉陷后新移栽的果树不予补偿。果园区内多种树木混栽的,只按一种占多数的树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沉陷土地的复垦
(一)采煤沉陷的土地由煤炭企业或市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二)沉陷土地复垦应当结合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复垦治理程序和标准组织设计、评审、施工和验收,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三)沉陷土地的复垦资金由煤炭企业支付,为确保土地复垦质量,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造价。
(四)土地复垦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的耕地交原村民使用,考虑地力恢复因素,企业应继续全额补偿2年的青苗补偿费;复垦形成的坑塘,属于农用地范畴,仍交原村民使用,但煤炭企业需按照当年绝收耕地年青苗补偿标准每亩1600元的23倍一次性支付村民补偿。
(五)因采煤沉陷损毁的耕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后,煤炭企业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煤炭企业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六)被复垦土地的村民无故阻扰复垦的,煤炭企业有权停止支付青苗补偿费;施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沉陷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置社区楼房单元奖励补助办法
为加快搬迁安置进度,对迁住统一安置社区设计楼层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楼的搬迁户,由煤炭企业按单元面积进行奖励补助,标准为350元/m2。具体办法是:
1. 原有老住房户及其他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村民户,迁住到统一安置社区住宅楼的享受350元/m2的奖励补助。
2. 不进入统一安置社区的,经批准登记备案,可自行在其他社区和城区购买设计四层以上(含四层)楼房单元,核实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后,同样享受350元/m2的奖励补助。
3. 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要求,由规划设计部门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经本人申请,愿意选择在美丽乡村规划区内建房的安置户,煤炭企业不给予350元/m2的楼房单元奖励补助。
4. 对于在其他地方已有住房的塌陷区群众,经本人同意不再要求安置,不能享受楼房单元奖励补助的,待老房屋拆除后,根据原住房面积结构情况,可参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落实房屋补偿。
5. 本补助为村民搬迁后的奖励补助费用。奖励补助与拆除原房屋挂钩,村民拆除原房屋后方可给予补助,以确保塌陷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 享受奖励补助的村民户,由市征迁办、煤炭企业、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审核确定,并予以张榜公示,确保公平、合理、准确。
四、安置小区的建设管理
(一)搬迁安置小区由市政府统一办理用地手续,统一规划设计,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统一招投标、统一施工建设、统一监理验收、统一定价、统一安置、统一管理。
(二)安置小区用地由煤炭企业负责出资征用,用地手续办理及小区建设所涉及的有关费用由煤炭企业支付。
五、补偿资金的拨付程序
按《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采煤沉陷区补偿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永政〔2013〕81号)执行。
六、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一)参照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村庄搬迁补偿(含公益设施配套费及楼房单元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偿、征地补偿、坑塘补偿等其他所有各项补偿的总额,煤炭企业向永城市人民政府交纳4%的服务费和不可预见费。
(二)青苗补偿、临时急搬费等,年底根据工作量由企业支付不超过4%的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由永城市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协商解决。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补偿标准将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的新补偿标准执行。
(四)原《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采煤沉陷区群众搬迁入住多层住宅楼奖励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2〕97号)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永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拆迁房屋、围墙等补偿标准
2. 砖窑、水井、水渠、坟等补偿标准
3. 树林补偿标准
2014年1月24日
为保障压煤村庄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压煤村庄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办法》(商政阅〔2008〕73号)、《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精神,结合周边县市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压煤村庄搬迁补偿
1. 村民房屋、院墙、树木等地面附属物据实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
2. 村民房屋登记丈量后,如特殊原因确需新建房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村、乡镇、市征迁办、煤炭企业审查同意后,予以登记补偿;未经批准私自建房一律不予补偿。
3. 登记丈量时新抢建、抢种、抢栽的附属物以及登记丈量后未经批准新增加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4. 地面附属物登记丈量由市征迁办负责组织,煤炭企业、乡镇、村、组共同参与,并由村民签字认可,丈量登记底册由市征迁办和煤炭企业各存档一份,煤炭企业根据搬迁进度按标准及时补偿。
(二)公益设施补偿费。
1.原村集体设施,如村室、学校、敬老院等在现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50%,用于完善新建集体设施的配套设施。
2.根据市、乡镇、村、煤炭企业共同界定的老村址,煤炭企业按照其界内附属物补偿及村民楼房单元补助总额的20%支付公益设施配套费,用于新村址内的相关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
3.新村址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由煤炭企业按规划设计负责建设至新村址。
(三)临时急搬费。
1.因采煤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但暂不能搬迁的,由企业支付村民临时急搬费或房屋维修费,房屋按损坏程度分为A1、A2、B、C、D五个等级。
(1)A1、A2、B、C四个级别尽管房屋已损坏,但维修后仍可居住。A1级每年每间补偿50元,A2级每年每间补偿100元,B级每年每间补偿150元,C级每年每间补偿200元,用于房屋维修。
(2)D级属于危房,已无法居住。主房每年每间补偿450元,配房每年每间补偿270元,用于村民临时急搬费用,让村民搭建临时房或在外租房。
(3)房屋自损坏至沉陷稳沉期间,对村民房屋损坏程度原则上每年鉴定一次。损坏级别没有变化的,按原鉴定级别补偿;损坏级别加重的,按新的鉴定级别补偿。沉陷稳沉后,不再进行房屋受损鉴定,企业按原鉴定级别补偿。
除固定鉴定时间外,如村民的房屋突然出现断裂或倒塌,必须迅速组织人员现场鉴定,及时解决。
(4)房屋损坏程度的鉴定由市征迁办或煤炭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市征迁办和煤炭企业及各有关乡镇要全程参与、认真监督,确保鉴定的合法、有效和公平,鉴定费用由煤炭企业支付。
2.采煤沉陷稳沉后,村民房屋损坏但该村庄不需要搬迁的,按房屋最终鉴定损坏级别一次性支付补偿费。A1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0%执行;A2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5%执行;B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30%执行;C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65%执行;D级的按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全额执行。
3.根据村民房屋沉陷损坏的时间,上半年塌陷损坏的在公历6月30日之前将临时急搬费或房屋维修费支付到位,下半年塌陷损坏的在公历12月31日前支付到位。
4.村民领取补偿后,各有关乡镇必须督导群众做好房屋维修或临时搬迁工作,动员村民全部搬离危房,迁住到安全的地方。如村民拒不维修房屋或搬迁至安全的地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村民自己负责。
(四)青苗补偿费。
1.因采煤沉陷,造成已耕作下种土地绝收的每亩每季补偿860元;造成土地无法耕种的每年每亩补偿1360元。虽已沉陷但仍能耕种的应予耕种,由煤炭企业根据农作物实际受损程度按比例进行补偿;能耕种不耕种的,不予补偿。青苗补偿分夏、秋两季支付,夏秋两季各50%。
2.果园区(老果园或经国土、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栽植的果园)沉陷的,煤炭企业应在沉陷当年对果园区内的果树进行一次性补偿,待果树补偿后,沉陷的果园地按现行的耕地标准支付青苗补偿。如煤炭企业当年未按现行文件标准支付果园区内的果树补偿,由煤炭企业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1—3年的每年每亩补偿1500元;4—7年的每年每亩补偿2000元,8年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偿3000元。
3.造成鱼塘沉陷无法利用的,待复垦时由企业和政府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偿。
4.老村址(老庄盘)土地沉陷的,按市征迁办、煤炭企业、乡镇政府及村组共同界定的原范围面积,待稳沉复垦后由煤炭企业一次性全额支付村民两年的青苗补偿费。
5.青苗补偿由市征迁办组织煤炭企业和各有关乡镇分别在每年的公历5月和9月进行两次集中鉴定,夏季的青苗补偿费在农历8月15日前支付到位,秋季的青苗补偿费在元旦前支付到位。
(五)集体和个人创办的企业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及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补偿。
(六)果树的补偿。
1.果树按种植规模分为成片果园和零星果树。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等果木,每亩裁培在30棵以下的,按零星果树标准补偿;连片每亩超过30棵的按果园补偿。
2.成片果园的补偿标准为:1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500元,2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1000元,3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1500元,4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3000元,5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4500元,6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6000元,7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7500元,8年以上(含8年)盛果期的每亩一次性补偿10000元。计算果树年限以移植后的实际年限为准,但采煤沉陷后新移栽的果树不予补偿。果园区内多种树木混栽的,只按一种占多数的树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沉陷土地的复垦
(一)采煤沉陷的土地由煤炭企业或市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二)沉陷土地复垦应当结合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复垦治理程序和标准组织设计、评审、施工和验收,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三)沉陷土地的复垦资金由煤炭企业支付,为确保土地复垦质量,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造价。
(四)土地复垦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的耕地交原村民使用,考虑地力恢复因素,企业应继续全额补偿2年的青苗补偿费;复垦形成的坑塘,属于农用地范畴,仍交原村民使用,但煤炭企业需按照当年绝收耕地年青苗补偿标准每亩1600元的23倍一次性支付村民补偿。
(五)因采煤沉陷损毁的耕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后,煤炭企业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煤炭企业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六)被复垦土地的村民无故阻扰复垦的,煤炭企业有权停止支付青苗补偿费;施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沉陷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置社区楼房单元奖励补助办法
为加快搬迁安置进度,对迁住统一安置社区设计楼层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楼的搬迁户,由煤炭企业按单元面积进行奖励补助,标准为350元/m2。具体办法是:
1. 原有老住房户及其他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村民户,迁住到统一安置社区住宅楼的享受350元/m2的奖励补助。
2. 不进入统一安置社区的,经批准登记备案,可自行在其他社区和城区购买设计四层以上(含四层)楼房单元,核实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后,同样享受350元/m2的奖励补助。
3. 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要求,由规划设计部门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经本人申请,愿意选择在美丽乡村规划区内建房的安置户,煤炭企业不给予350元/m2的楼房单元奖励补助。
4. 对于在其他地方已有住房的塌陷区群众,经本人同意不再要求安置,不能享受楼房单元奖励补助的,待老房屋拆除后,根据原住房面积结构情况,可参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落实房屋补偿。
5. 本补助为村民搬迁后的奖励补助费用。奖励补助与拆除原房屋挂钩,村民拆除原房屋后方可给予补助,以确保塌陷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 享受奖励补助的村民户,由市征迁办、煤炭企业、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审核确定,并予以张榜公示,确保公平、合理、准确。
四、安置小区的建设管理
(一)搬迁安置小区由市政府统一办理用地手续,统一规划设计,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统一招投标、统一施工建设、统一监理验收、统一定价、统一安置、统一管理。
(二)安置小区用地由煤炭企业负责出资征用,用地手续办理及小区建设所涉及的有关费用由煤炭企业支付。
五、补偿资金的拨付程序
按《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采煤沉陷区补偿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永政〔2013〕81号)执行。
六、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一)参照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村庄搬迁补偿(含公益设施配套费及楼房单元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偿、征地补偿、坑塘补偿等其他所有各项补偿的总额,煤炭企业向永城市人民政府交纳4%的服务费和不可预见费。
(二)青苗补偿、临时急搬费等,年底根据工作量由企业支付不超过4%的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由永城市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协商解决。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补偿标准将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的新补偿标准执行。
(四)原《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采煤沉陷区群众搬迁入住多层住宅楼奖励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2〕97号)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永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拆迁房屋、围墙等补偿标准
2. 砖窑、水井、水渠、坟等补偿标准
3. 树林补偿标准
2014年1月24日
附件1
拆迁房屋、围墙等补偿标准
备注:①房屋基础按照裸露于地表以上的高度进行丈量,补偿标准为60元/m2。
②房屋前墙高度高于2.2米,有砖墙,具备门窗等房屋基本构件的按正式房屋补偿;前墙高度低于 2.2米,有砖墙,具备门窗等房屋基本构件的按简易房屋补偿。
③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元。
附件2
砖窑、水井、水渠、坟等补偿标准
备注:①登记丈量时,新抢修的附属物等设施不予补偿。
②温室大棚在进行附属物普查时已存在的予以登记补偿;塌陷后新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③登记丈量时,抢建的砖窑、水井、水渠等不予补偿;塌陷后新增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附件3
树林补偿标准
备注:登记丈量时,新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塌陷后新栽植树木不予补偿。
拆迁房屋、围墙等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 结构特征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平房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260 | 土坯或夯土墙、瓦顶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340 | 全砖墙、瓦顶 |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390 | 砖墙、预制现浇顶 | |
二层以上楼房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360 |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410 | ||
隔热层 | 砖砌墙体 | 平方米 | 120 | 前檐高于1.2米,瓦顶 |
90 | 前檐低于1.2米,瓦顶 | |||
60 | 前檐高于1.2米,石棉瓦顶 | |||
40 | 前檐低于1.2米,石棉瓦顶 | |||
地下室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270 | 高度低于2.2米,能简易居住;高于2.2米的按砖混房屋补偿 |
活动板房 | 彩板、铁皮组装 | 平方米 | 170 | 四面有墙,门窗齐全 |
钢结构标准厂棚 | 钢砼骨架 | 平方米 | 350 | 钢结构为20厘米以上工字钢支撑 |
简易钢梁房 | 钢梁 大跨度 | 平方米 | 220 | 简易速成 |
钢架棚 | 钢、铁架支撑 | 平方米 | 120 | 铁皮或复合板顶 |
简易砖木 | 大跨度 | 平方米 | 240 | 砖墙、结构简单,少梁等 |
大跨度 | 平方米 | 200 | 空心砖砌墙 | |
简易房 | 砖墙、瓦顶 | 平方米 | 200 | 房檐高度低于2.2米 |
石棉瓦、油毡顶 | 平方米 | 190 | ||
简易棚 | 砖瓦顶 | 平方米 | 100 | 砖立柱、无墙或单面墙 |
石棉瓦顶 | 平方米 | 70 | ||
石棉瓦顶 | 个 | 200 | 木柱、无墙 | |
室外地坪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30 | |
砖地坪 | 平方米 | 20 | ||
预制厂场地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85 | 厚度不少于10—15厘米 |
围墙 | 砖混墙 | 平方米 | 60 | 二四墙 |
土墙 | 平方米 | 50 | ||
铁艺围墙 | 平方米 | 100 | 钢筋、不锈钢焊接 | |
猪圈 | 砖砌墙体,楼板顶 | 平方米 | 200 | 单个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按平方补偿;单个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按个补偿。 |
砖砌墙体,瓦顶 | 平方米 | 160 | ||
简易猪圈 | 个 | 300 | ||
厕所 |
砖木、瓦顶 | 平方米 | 160 | 单个面积超5平方米 |
砖混、楼板顶 | 平方米 | 200 | ||
无顶简易小厕所 | 个 | 200 |
②房屋前墙高度高于2.2米,有砖墙,具备门窗等房屋基本构件的按正式房屋补偿;前墙高度低于 2.2米,有砖墙,具备门窗等房屋基本构件的按简易房屋补偿。
③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每户1000元。
附件2
砖窑、水井、水渠、坟等补偿标准
建(构)物名称 |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砖瓦窑 | 轮窑20门 | 座 | 240000 | 每增减一门增减7000元 |
老式窑容量30000块 | 座 | 24000 | 每增减一万块增减2000元 | |
石灰窑 | 容量 | 立方米 | 300 | |
水井 | 井深40米直径0.8米机井 | 眼 | 8000 | 深度每增减10米,增减1000元;临时新打井不予补偿 |
井深40米直径0.3米机井 | 眼 | 6000 | ||
废弃机井 | 眼 | 3000 | ||
井深10米石砌砖井 | 眼 | 3000 | ||
废弃砖井 | 眼 | 2000 | ||
压水井(含压机) | 眼 | 500 | 无压机、临时新打井不补偿 | |
道路 | 混凝土水泥路 | 平方米 | 村道85元、乡道140元 | |
柏油沥青路 | 平方米 | 村道70元、乡道130元 | ||
沼气池 | 砖石砌、水泥抹面 | 个 | 2500 | |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平方米 | 200 | 有供热设施、带墙体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平方米 | 30 | 无供热设施、带墙体 | |
大棚 | 简易塑料薄膜棚 | 平方米 | 5 | |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 平方米 | 10 | ||
镀锌管或复合骨架、塑料薄膜 | 平方米 | 15 | ||
坟墓 | 一墓一棺 | 座 | 1000 | 每增加一棺增加200元 |
水渠 |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 米 | 100 | 砖、石砌 |
横断面0.5—1平方米 | 米 | 80 | 砖、石砌 | |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 米 | 60 | 砖、石砌 | |
供电通讯线路 | 水泥杆高度8—10米 | 根 | 500 | 包括线路拆迁 |
水泥杆高度11—15米 | 根 | 600 | 包括线路拆迁 | |
木杆 | 根 | 300 | 包括线路拆迁 | |
变压器(拆迁) |
台 | 3000 | 10—50kv | |
台 | 4000 | 50—100kv | ||
台 | 5000 | 100kv以上 | ||
室外楼梯 | 砖墙结构 | 平方米 | 300 | 按垂直投影面积 |
门楼 | 小门楼(马鞍)过底 | 个 | 300 | 大门楼(过底)按面积补偿 |
②温室大棚在进行附属物普查时已存在的予以登记补偿;塌陷后新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③登记丈量时,抢建的砖窑、水井、水渠等不予补偿;塌陷后新增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附件3
树林补偿标准
项目 | 规 格 | 保留补偿 (元/株) |
移植、砍伐补偿 (元/株) |
备 注 | |
胸径(公分) | 主干高(米) | ||||
乔 木 |
5以下 | 1.5以上 | 12 | 15 | 1. 一般乔木树按移植、砍伐补偿。 2. 按保留补偿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 3. 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确需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 |
6—10 | 2.5以上 | 30 | 20 | ||
11—15 | 3.5以上 | 75 | 50 | ||
16—20 | 4.5以上 | 150 | 70 | ||
21—25 | 5.5以上 | 225 | 90 | ||
26—30 | 6.5以上 | 375 | 100 | ||
31以上 | 7.5以上 | 600 | 150 | ||
苗 圃 |
一年生 | 亩 | 1600 | 主要是培养苗木、花卉,为绿化提供各种苗木、盆景及大树等,管理规范科学,灌溉方便,具有一定的规模 | |
二年生 | 亩 | 3200 | |||
三年生 | 亩 | 4800 | |||
四年及以上 | 亩 | 6000 |
零星 果树 |
成活幼苗 | 5 | 包括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其它树种按实际结果量酌情补偿 |
1年以下幼树 | 15 | ||
2—3年 | 30 | ||
4—7年 | 150 | ||
8年以上 | 300 | ||
葡萄 | 不结果(墩) | 8 | 一年内新栽每亩补偿3000元 |
结果(墩) | 65 | ||
灌 木 类 |
白腊条(墩) | 25 | 每墩出条数10—20根(包括柳、荆杨、竹子等灌木丝);连片成亩的参照苗圃价格补偿 |
紫穗槐(墩) | 25 | ||
花椒 | 5元(小株) | 一年内新栽每亩补偿2400元 | |
20元(中株) | |||
45元(大株) | |||
药材 | 多年生药材(亩) | 2000 | 板蓝根、黄洋、留兰香等药材 (药材一次性补偿后,按一般耕地补偿青苗) |
备注:登记丈量时,新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塌陷后新栽植树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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