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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170120000792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共文化服务

营业性演出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三、申请条件: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四、办理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载明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文艺表演团团体或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个体演员证明

  材料种类:复印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3.演员名单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1.姓名、性别;2.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演员职业。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包括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6.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提供的公安和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7.演出节目单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8.歌词及视听资料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9.场地证明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10.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11.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点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材料种类:原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提供原件对比。

  12.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非内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逐页盖章。

  材料份数: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

  报送标准:提供原件对比。

  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用黑笔填写,A4纸打印、复印,复印件交验原件。以上材料均要扫描件电子档一份,jpg格式。纸质复印件盖章。

  五、办理地点:登封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二楼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370-5129080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办结

  九、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核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批准文书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如距演出举办日期不足2日的,应于演出前),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时间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六)变更地点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变更演员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新增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新增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八)变更节目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九)增加演出地备案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8.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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