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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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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8031270180000686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12-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关于《永城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和《永城市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8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永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永城市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脱贫办﹝2018﹞48号),现将《永城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和《永城市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公示如下:

                        

永城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规范进出程序,提高扶贫时效,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2019—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原则

(一)坚持目标标准。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市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以“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脱贫为导向,以改善贫困村贫困人口基本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为重点;对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进行改善,逐步解决非贫困村和贫困村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不平衡的问题,缩小非贫困村和贫困村之间的差距。

(二)坚持群众参与。坚持“四议两公开”的群众参与和决策机制,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项目实施中监督和竣工后管理,提高群众参与度、知晓度,增强获得感。

(三)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落实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入库前要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四)坚持动态管理。项目库要根据脱贫攻坚进程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不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要及时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入库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扶贫、金融扶贫、光伏扶贫、扶贫车间、能力建设、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其他等项目进行分类,按类别汇总。

第二章 入库项目范围

第三条 与脱贫攻坚相关的项目,要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包括:

(一)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指围绕改善我市农村基础建设及配套设施、人居环境、村组道路等。主要包括:村组道路、小型水利工程、入户路、危房改造、饮水安全、动力电等项目。

(二)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指围绕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基本条件支持修建的公益性教育、文化、卫生基本设施等。主要包括:村小学、文化设施、标准化卫生室等项目。

(三)产业扶贫项目。产业扶贫项目指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等与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农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等项目。主提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乡村旅游业等项目。

(四)金融扶贫项目。金融扶贫项目指围绕帮助贫困人口缓解资金短缺,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农村合作社)等扶贫贷款实现贴息;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主要包括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扶贫龙头企业贴息、合作社、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项目。

(五)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指在具备光伏扶贫项目条件的贫困村,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光伏电站。主要包括:村级电站、联村电站等项目。

(六)扶贫车间项目。扶贫车间项目指带动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在贫困村或贫困人口较多的村,有效利用村内闲置建设用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业项目。

(七)能力建设项目。能力建设项目指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少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教育、贫困人口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和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

(八)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项目。农村贫困残疾人帮扶项目指帮助残疾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项目。主要包括补贴、辅具、康复医疗、照料护理等项目。

(九)其他项目。结合脱贫攻坚实际,实施的其他扶贫项目。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四条 扶贫项目库编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指南。县级行业部门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出台本行业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发布。

(二)村级申报初步意见。村“两委”班子、村级脱贫责任组、第一支部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认真分析本村(含贫困户、贫困人口)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在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意见,组织召开村“两委”班子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在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后上报乡镇。

(三)乡镇审核完善实施方案。乡镇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结合实际、详实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类别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方案进行完善,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切实提高项目质量,确保可以随时开工建设,根据行业部门定额标准确定应支持的扶贫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排序,以论证报告形式报县级扶贫部门。

(五)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结合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及扶贫资金规模汇总、筛选各行业主管部门输入项目库的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报市脱贫政坚领导小组审定。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项目库入库项目,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或决议,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公告。对跨村跨乡镇项目可分别由市、乡镇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申报入库,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六)省市备案。县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脱贫政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年度项目库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乡镇负责收集整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级申报材料、乡镇审核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会议照片、公示影像等资料;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本部门审核意见、论证报告等。

第六条 由市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扶贫项目,由市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实施方案,必要时提供设计方案或图纸,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批复后,纳入扶贫项目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在未审批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未批先建。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是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依据,使用财政扶贫资金都要从项目库中选择。未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九条 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凡按程序申报、经评审入库的脱贫政坚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要按照项目库管理程序及时调整补充,年度安排的扶贫项目必须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维护项目库管理的严肃性。受资金规模和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当年未实施的入库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优先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动态调整后的扶贫项目库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县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库的具体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统计表。项目库统计表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资金规模、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带贫减贫机制。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库要纳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告,公布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要认真抓好扶贫项目库的档案工作,并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要完成项目的档案归集工作。项目档案内容包话:项目前期申报资料,包括:“村申报、乡审核、行业部门论证等;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或论证报告;项目批复;项目招标相关文件;项目开工资料;项目公告公示照片;项目施工材料;项目竣工材料;项目验收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永城市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脱贫攻坚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围绕年度减贫任务,切实提高脱贫质量,促进扶贫对象全面发展。

第三条 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核、部门论证、市脱贫领导组审定、省市备案”的程序,要充分尊重和发挥贫困群众在扶贫项目选择、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市扶贫办履行扶贫项目牵头协调责任,市财政局承担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市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扶贫项目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扶贫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和质量监督,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扶贫项目的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项目验收和报账审核。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储备

 第四条 县、乡、村三级依据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减贫任务需求,建立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扶贫贫项目库建设要与脱贫攻坚规划、行业部门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扶贫项目入库流程:(一)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立足致贫原因、资源禀赋和脱贫需求,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公示后,上报乡镇审核;(二)乡镇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乡镇公示,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三)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市扶贫办、财政局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对行业扶贫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六条 进入项目库的扶贫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

第七条  项目库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更新,新增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入库,因政策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当年扶贫资金下达到市后,应根据市分解下达的计划指导数,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减贫任务、年度脱贫攻坚计划,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到村、到户项目,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汇总后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开展立项工作。

第九条 市扶贫办在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县的20日内,对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进行汇总,商市财政局统筹制定项目任务清单,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须在10日内审定并下达项目批复计划。

第十条 扶贫项目审批的原则是: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脱贫攻坚政策;符合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市脱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四章  项目公告公示和备案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应于7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市下达项目批复7日内,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将审批的项目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分别向省、市扶贫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市相关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应及时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取消原项目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四条 按项目属性确定实施和主管单位。产业扶贫项目由所在乡镇、村实施,市农委主管;基础设施类扶贫项目由所在乡镇组织实施,道路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农田水利类由市水利局主管;其他面上的行业扶贫项目,根据行业属性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立即建立项目台账,及时编制实施方案上报市相关主管部门,一经批准,要立即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然后尽快组织实施。除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印永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2017〕16号)文件规定,单个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单个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文件执行;对于5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市级各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酌情做如下处理:依法应该招标而擅自决定不招标、或假借政策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单位同类项目的审批;对依法应该公开招标而未经审批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的,酌情暂停该项目或取消项目计划;对依法应该进行招标而未经审批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拔付、或收回资金等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管护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验收报告,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的15天内,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并按照《永城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永财农〔2018〕3号)文件规定的报账要求对通过验收项目的报账资料进行审核、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市县的脱贫攻坚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及带贫减贫机制等。到户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7日内,项目实施单位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户所有;其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扶贫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审计局等单位定期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扶贫项目计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实施程序;扶贫项目启动、变更、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拨付和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情况;到户项目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聚焦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力求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奖优罚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相应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按月向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部门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总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模块。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库建设、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永城市扶贫办和永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永城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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