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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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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2911/2023-0004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共法律服务

永城市司法局 永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城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商丘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永城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请遵照执行。

 

                                                                           永城司法             永城财政

  

                                                                            202131

永城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政法〔2019〕8号)商丘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商司文202062号)规定,结合永城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法律援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其支出范围和管理要求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费用。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一)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按照下列情况确定基本补贴标准。

1、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300元;

2、办理听证事项每件补贴800元;

3、采取非诉讼方式结案的每件补贴600元;

4、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承办人员为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每件补贴200元。代书后进入诉讼程序且提供法律援助的,代书补贴不再单独发放;

5、办理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3人(含3人)为一个案件,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可增发100元案件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

案件开庭地或主要证据调取地在本辖区以外商丘市以内的,每件增加补贴200元;案件开庭地或主要证据调取地在商丘市以外河南省以内的,每件增加补贴400元;案件开庭地或主要证据调取地在河南省以外的,每件增加补贴600元。

(二)刑事案件按照下列情况确定基本补贴标准。

1、刑事侦查阶段每件补贴800元;

2、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每件补贴900元;

3、刑事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300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案件开庭地或主要证据调取地有一地在本辖区以外商丘市以内的,每件增加补贴200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案件开庭地或主要证据调取地有一地在商丘市以外河南省以内的,每件增加补贴400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案件开庭地或主要证据调取地有一地在河南省以外的,每件增加补贴600元。

4案情特别复杂庭审时间超过3天(含3天)的,致使办案支出较大或耗时较长的,根据具体情况,在原补贴数额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天开庭时间,可增加补贴1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律师值班、咨询、其他事项补贴标准。

(一)值班律师补贴。派驻法院、看守所、检察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站点值班律师补贴每人每天200元。

(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每件补贴300元。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社会律师到场每件(次)补贴200元。

)案件质量评估人员、精品案件评选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评估补贴每人每天300元。

)翻译费、鉴定费、公证费据实报销。

第六条 被评为市级精品案件的每件奖励1000元,被评为市级优秀案件的,每件奖励500元。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非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承办人已经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按照下列情况发放补贴:

(一)民事、政、劳动仲裁案件已开庭后当事人又撤诉的或者诉讼调解结案的案件,按100%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已经约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或者调查取证的,按50%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二)刑事案件已经阅卷并复制卷宗材料或者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按50%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开庭案件已出庭或不开庭案件已提交辩护词的,按100%标准支付办案补贴

第八条 承办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办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扔不符合规定的;

(二)办理的案件经过案件质量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五)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向受援人或者亲属索要财物的;

(七)因违法办案被他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九)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九条 值班或咨询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或不予发放值班补贴。

(一)违反值班纪律,迟到、早退或者擅自脱离值班岗位的;

(二)对咨询群众态度冷漠或者不依法解答,引发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值班期间揽接有偿案件或者从事与法律援助无关事项的;

(四)遇到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及时报告,鼓动、挑唆群众上访,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承办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未按时上报卷宗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向提供服务的机构及行业协会通报,相关情况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标准由永城司法、永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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