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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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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631146/2024-0005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6-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永城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制度通过行政执法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河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树立公正廉明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提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第六条   凡违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及时报局政策法规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废后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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