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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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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631146/2024-000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永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应急管理局

 

永城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负有行政执法职能股室、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永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其它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每年年底前要将执法综合情况向永城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由政策法规股会同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现违纪行为,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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