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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170060000515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1-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业帮扶政策

永城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编制工作的通知 永财购〔2022〕1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升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能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单位实际采购需求,强调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编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节能环保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的分值,主观评审因素若设定评分标准区间,每一区间应有固定分值相对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明确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及形式要求。

  二、招标文件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依法认定进口产品。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招标文件要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为避免质疑投诉,招标文件应当根据以上文件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并明确要求投标人在“货物清单”中注明所投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

  (二)依法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招标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设定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设定为资格条件,不得通过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等方式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规范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经营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优化、简化证明材料提供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能够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材料。除核对原件需要外,对于投标人能够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投标人线下提交。证明材料出具主体、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允许投标人提交承诺函替代有关证明材料。

  (五)进一步优化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应明确不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投标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责任。招标文件不得以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六)规范合同文本及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拟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详细载明履约时间和地点、付款期限和方式、验收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明确除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七)完善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招标文件可以按以下原则设立符合性 审查条件,明确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一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标准清晰,审查条件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条款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二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合理适当,即符合性审查应针对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或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轻微瑕疵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对投标文件组成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对应位置做出说明,不得以非必要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问题作出投标无效认定。

  (八)明确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范围。对于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公开招标项目,除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中标供应商外,招标文件可以明确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设定不超过3家候选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明确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唯一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如唯一候选中标供应商被认定投标或中标无效,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科学认定不合理报价。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报价合理性”评审因素,不得设置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或任何固定金额作为投标人是否须作出报价合理说明的标准。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若投标人补充的书面说明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投标无效认定,不得以扣减得分等方式保留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招标文件应载明供应商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提交、电邮提交、传真或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便捷方式。

  (十)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方式。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明确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三、其他要求

  (一)招标文件应当免费提供。政府采购进场交易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二)中标服务费支付。中标服务费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单位支付。需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鼓励由采购单位支付中标服务费。

  (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招标文件中应当包含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切实落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贵问题。

  (四)惠企政策告知。招标文件中需对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进行告知,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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