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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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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170060000515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1-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业帮扶政策

永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绿色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 永财购〔2022〕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

  为长期有效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全面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进一步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工作目标,现将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绿色采购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有关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 号)的产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将对上述政府采购品目适时进行调整。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和强制采购节能、节水产品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二、采购人为第一主体责任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和强制采购节能、节水产品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的货物品目及“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对于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全面、准确地标注,对于其中政府 强制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还要将节能环保作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并以醒目方式标明(比如使用符号或文字加粗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三、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对于已列入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可以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先行先试,加快推广我市绿色建材发展应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提升建筑品质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增强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

  四、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树立政府绿色采购理念,严格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功能。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日常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合同备案工作中加强对预算单位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单位,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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