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7700700005173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07-0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理反馈机制 |
永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信息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永城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永城市芒山路149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我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邮政行政等实施监管和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8.《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9.《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20.《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1.《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2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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