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1700600005168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01-06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理反馈机制 |
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机制的通知 永财购〔2022〕11号
市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各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决定,调解与决定并行的模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调解:
(一)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等存在争议的;
(二)采购人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等存在争议的;
(三)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四)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参加,对复杂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法律专家、评审专家等作为协助调解人员。
四、调解方式
对适用调解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分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财政部门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法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法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五、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在正式受理投诉前,财政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投诉人撤回投诉书。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调解成功案件。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投诉事项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六、调解时效
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调节最长期限为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争议方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四)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调解的;
(五)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精心组织,选优配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调解中,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严肃工作纪律。对在投诉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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