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0570310000525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3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价格标准 |
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永城市双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豫发改收费﹝2018﹞711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并参照我省其他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现就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医疗机构病床数和病床实际利用率以月计收,标准为2.40元/床·日。
二、无固定床位的卫生室、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单位包月计收,每月100元;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开办的个体诊所或社区服务站凭证件减半收费。
三、对医药公司、血液中心、卫生防疫、科研教学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由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公司在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时,应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国家及价格、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
五、你公司应认真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永发改价字﹝2016﹞6号)文件废止。
2021年5月2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