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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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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470140000401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永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及驻永企业:

  《永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威胁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商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永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永城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城市辖区内发生的气象灾害(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暴雪、倒春寒、台风、龙卷风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永城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  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武警中队、市消防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红十字会、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乡镇(街道)行政正职。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做好灾害救助准备。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通知市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救助准备,并负责向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通报关于城区内涝预警信息。

  (6)乡镇(街道)了解灾害风险,并报告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7)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8)通知市水利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河道洪水、山洪预警信息。

  (9)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永城市政府(0370—5113222)和商丘市应急管理局(0370—2687110)报告;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商丘市政府(0370—3288041)和省应急管理厅(0371—65919777/65919700)报告。

  (2)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永城市政府、商丘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对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预警、灾情、防御指引、自然灾害救助动态及政府指令等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初判级别、结合永城市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后果等因素,将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5.2 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15人(含15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含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含1.5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5万人(含15万人)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群众疏散响应工作,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6)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1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含1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含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乡镇(街道)受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在2小时内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群众疏散响应工作,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4)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6)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市人武部根据相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含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含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在半日内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2)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灾支持措施。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救灾措施,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群众疏散响应工作,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工作组开展救灾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受灾损失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市人武部根据相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1人(含1人)以上,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万人(含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救助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5.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在1日内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救灾措施,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群众疏散响应工作,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组指导下开展救灾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受灾情况;市供电公司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市气象局及时更新发布全市雨情;市水利局及时发布山洪灾害受灾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分管领域的信息收集与报送,指导和监督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受灾损失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8)市人武部根据相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市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9)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永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的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并落实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商丘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市粮食收购储备中心确保粮食供应。

  6.3 灾后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4 灾后心理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进行物质和医学救援,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受灾群众、救援人员等受到灾害带来的负面信息影响,可能遭遇心理危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2 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救灾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根据需要统一调度。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和单位通过实物储备、计划储备等多种方式,储备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建立物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巡视、维护、补充、更新,防止储备物资出现受潮、受损、变质及过期。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场所功能和安置规模储备适量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各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和单位及时对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补充,尽快恢复基本救灾物资储备保障水平。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防灾减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市、乡镇(街道)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按照市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非常规条件下的通信设备、先进的救助装备和工作经费。

  市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建立健全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的工作。完善与周边县(市、区)的城际间应急协作的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其他保障。

  科技保障。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参与,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自然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法治保障。根据应急工作实际,市司法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必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合法权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处置方案。

  8.2 预案演练。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3 责任与奖惩。

  (1)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调查、核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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