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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5031170300000102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5-11-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永政办〔2015〕119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清理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及内容

(一)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是否证照齐全;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是否经过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是否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所规定的执业人员数额;是否有规定的注册资金;是否有超范围中介服务行为;是否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行为。

(二)清查执业人员资格。对照有关规定,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中介机构兼职的问题;审查执业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职称,是否取得必备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兼”、“挂”、“靠”的情况。

(三)检查办事程序和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具虚假的评估、鉴定、验资报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等情况;是否存在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的问题;是否按法定程序办事,明确服务时限承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是否存在以压价、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有无利用职权收礼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检查中介机构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制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记账是否真实,是否有不记、漏记或少记等现象;是否存在做假账逃税漏税等问题。

(五)检查中介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问题;是否存在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能为中介机构服务,向单位、个人强行收费;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收费)竞争和垄断收费的问题;是否存在搭车收费问题;是否存在向业务部门支付“回扣”或“分成”的问题。

(六)检查原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的脱钩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形式上脱钩,实质上与行政机关搞“收益分成”的业务合作现象;有无改制后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现象;有无利用行政手段管、卡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无行政机关将工作职能转交中介机构办理等现象。

(七)检查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否缺位。检查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有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审批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工作,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底)。制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及《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分析形势,阐明意义,认真部署,积极开展好各项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月—4月)。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六项内容,对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凡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调查表。对有证无照的,先补办再申报;对无证无照但具备条件的,限期内补办完备手续后,再申报;对无证无照又不具备条件的,一律自行停止中介服务经营活动;对不服从整顿要求的,该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注销营业执照的注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查纠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各主管部门将报表汇总后,连同自查自纠书面总结上报至市审改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5月)。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并抽调工商、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自纠到位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四)总结规范阶段(2016年6月)。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征求各行业协会的意见,结合行业特点和全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行业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各类规章制度,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方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整改组织要到位。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力量,对照清理规范七个方面的问题,对本行业的审批服务中介机构进行逐个逐条清理。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决不放过,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责任监管要到位。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后,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指导与监管的职能。特别是在清理整顿期间,要切实抓好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检查、整顿、验收工作,对因整顿不到位,责令其加以整改,如因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致使管理的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活动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的将严格责任追究。

(三)公示公开要到位。清理期间,要做到公示、公开,重点抓好3个方面的公开,一是清理政策程序公开;二是清理对象执业情况公开;三是清理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清理结束后,要加强和规范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主营业务项目、机构从业骨干人员,服务成果法定时间和承诺时限,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力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成果的承诺时间提速。

(四)长效措施要到位。各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责任主体意识,确定专门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开展深入调研,研究制定并出台本行业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市场准入、信用等级评价等长效监管、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督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努力形成健康合法、竞争有序的中介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1、永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表

      2、永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情况统计表

 

 

永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1:永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表.doc  

  附件2:永城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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