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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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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8030870100000325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8-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永城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王玉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房供暖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我单位在今后的供暖工作中将严格按照《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执行。

  二、收费不合理方面,公摊部分、晾台、厨房等部分供热收费不合理的问题,应由我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解答。

 

 

  2018年8月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0370—5114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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