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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5881935/2023-1480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7-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对市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王守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守好食品安全防线,推动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也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建议。

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民生福祉,也关系着社会和谐与稳定。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督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的各项决策部署,创新监管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督、打击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关于您提出的“食物中毒、有毒添加剂、地沟油、注水肉制品等乱象频发,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监督抽检,化解食品安全风险。2023年2月,我局印发《永城市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计划全年共完成食品监督抽检2000批次,其中对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检验量不低于1批次/千人,同时侧重对食品添加剂的抽检。计划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关心关切,围绕“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小作坊、小型餐饮单、校园等地区为重点,针对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和较高风险食品类别开展重点抽检。聚焦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残留、抗生素、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非法添加物质等问题,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潜规则”。截至目前已完成监督抽检570批次,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9批次,6批次不合格食品正在核查处置中。

二、加强培训指导,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结合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要求,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已全部配备食品全员,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要求配备了食品安全总监。今年3月份,我局对全市不同类别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近500名食品安全总监进行分别培训,通过讲师的专业讲解和指导,有效提升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增强了企业主体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通过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总监的作用,全面推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您提出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社会责任感不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较低、生产经营成本较高、市场竞争激烈等迫使部分企业从事非法活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法律意识。近年来,我局不断丰富食品安全宣传方式,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2022年共举办《食品安全法》宣传进企业、食品安全周活动、守查保宣传进社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宣贯培训会、食品安全“你点我检”、食品安全培训班、食品安全进校园等系列宣传活动20余次,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通过对《食品安全法》重要条款、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的全面解读,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以案释法,有效提升企业员工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

二、开展企业约谈,规范生产经营。根据每年的监督抽检和异地抽检结果,对全市3家食品抽检三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约谈会。通过传达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多批次抽检不合格和问题食品企业加强监管的文件精神,通报多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罚要求,帮助企业分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格产品造成的危害,对如何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在抓好对多次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的同时,督促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守关键质控点,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筑牢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三、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2022年全年,我局共查办食品违法类案件516件,罚没款273万元。其中马文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3号猪肉案,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冷冻3号猪肉36箱,罚款22.75万元,入选河南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永城市蓝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主经营体被处以依法没收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88KG,并罚款33.75万元的重罚,体现了我局对食品类违法案件“零容忍”的决心。2023年截至目前,我局已查办食品类违法案件146件,罚没127.6万元。下半年,我局将继续加大惩戒力度,全力保障全市食品安全。

四、强化政策引导,优化营商环境。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政策引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用提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对有违法苗头的行为给予指出,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告诫。2022年全年开展行政指导1500余次。将“首次不罚”“无主观故意不罚”等作为裁量权基准的基本原则。永城市爱尚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腐霉利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因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说明进货来源,我局依法对其免予处罚。2022年办理免于处罚案件23件,助力全市营商环境优化。

                           2023年7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永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5260630

联系人:谢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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