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903077012000041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7-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三定”规定

永城市住房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城市委办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城市住房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探索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施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建立政府供应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构建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创新房地产市场监管方式,推行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优化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房管业务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信息资源整合联接,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房产数字化水平。发挥房地产在促进永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永城市住房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商丘市委关于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除外)工作。

  (二)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全市拆迁安置为主要任务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和后期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采煤沉陷区安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采煤沉陷区安置社区建设、价格核定和工程招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置住房的选址、规划工作,参与制定安置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价格评估、住房置业担保、商品房预(销)售等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商住房限价销售及成本核算、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治理利用中介、二手房、车位等变相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并实施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及法人、实际负责人名单。

  (四)负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屋租赁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项目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及动态监管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构建失信企业市场淘汰机制;负责全市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负责全市房屋防汛工作;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编制全市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执行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统计、监测;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永城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管理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永城市住房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办查办、平安建设、舆情处置、安全生产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申报、支付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严格人事纪律,严禁违规进人,监督规范所属企事业单位进人行为,并承担责任;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住房保障发展研究;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前上报市委办公室法规室、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审核股把关;负责房地产政策研究和房地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负责房地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接收交办、转办的群众政策咨询、投诉、建议和信访事项;负责协调处理、督查有关信访事项;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牵头解决信访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现房备案,核发预(销)售许可证、现房备案证;负责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发;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住房保障股。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初审上报,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负责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和后期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和供应对象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核准备案和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城市规划区拆迁的住房安置和全市采煤沉陷区安置住房建设、工程招标、住房分配和住房价格监管工作;负责全市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管理;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机制,指导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防汛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股。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市场分析、预警预报工作,协调和落实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拟订房地产中介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经纪、价格评估的行业管理和经纪、价格评估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指导房地产经纪、价格评估、住房置业担保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和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租赁行业管理和租赁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经营、修缮、出租出售管理工作。

  (五)商品房限价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城市规划区商品房限价的组织管理、监督、违规企业整治及社会公示工作;负责对城区商品房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和走势分析,拟订限价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物业管理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股)。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参与拟订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建设全市物业管理信息化平台、业主决策信息平台,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监督协调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七)审批服务股。负责提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拟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负责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六条  永城市住房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员(股)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永城市住房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