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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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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9030770120000410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7-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三定”规定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城市委办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城市设计工作,推进城市人文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气质,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转变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方式,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责,细化完善建设管理标准规定,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强化融媒体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人民防空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要求,构建完善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支撑保障体系、重大项目体系、长效机制体系、法规标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职能转变,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良好环境。

  第四条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商丘市委关于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三)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扬尘防治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规范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建筑设计创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五)负责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发布市级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

  (六)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参与编制城区道路、地下管线(排水)、桥涵、燃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燃气、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提出燃气、供热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照明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排水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附市政道路、桥梁同步铺设的空中管线和地下管线建设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监督管理;监督各背街小巷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抢险工作;负责城区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渣土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永城市水利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采约束、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九)负责人民防空的行政管理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防空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

  (十)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永城市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2.与永城市水利局在城市规划区河道建设管理、地下水开采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永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河道的治理、建设、维护、管理及城市规划区河道桥闸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永城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指导协调,共同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地下水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严格人事纪律,严禁违规进人,监督规范所属企事业单位进人行为,并承担责任;负责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股。承担全市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前上报市委办公室法规室、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审核股把关;负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治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科技与标准股(勘察设计股)。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新型节能材料和新型绿色建筑材料推广应用;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负责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拟订、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

  (四)建筑市场监管股。拟订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建筑企业、装修装饰企业、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安全监管股(建筑工程联合验收股)。负责房屋建筑(含装修装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含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含装修装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限时联合验收;负责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六)城市和村镇建设股(市抗震办公室)。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参与拟订全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审查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设计创作;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排水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附市政道路、桥梁同步铺设的空中管线和地下管线建设工作;监督各背街小巷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渣土处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公用事业管理股。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运行、质量、特许经营、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监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和处置;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城市防汛工作;负责城区内自备井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指导乡镇污水、污泥处理工作。

  (八)人防建设管理股。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城乡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相关内容;参与城市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指导检查城市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做好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临战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负责编制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宣传教育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公众防空防灾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组织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网络、科研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警报发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九)审批服务股。负责提供本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六条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员(股)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第七条  永城市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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