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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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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1903077012000041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7-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三定”规定

永城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城市委办公室、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城市医疗保障局(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永城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商丘市委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永城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城市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永城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调研、信息、安全、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群等工作;负责严格人事纪律,严禁违规进人,监督规范所属企事业单位进人行为,并承担责任。

  (二)医保监管股。拟订全市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制定重特大疾病、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药服务管理股(异地就医管理股)。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负责药物二次议价监督工作。

  (五)审批服务股(规划财务和法规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前上报市委办公室法规室、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审核股把关;负责医疗保障事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医疗保障服务“互联网+医疗保障”“一网通办”等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障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组织实施医疗保障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第六条  永城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科员(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七条  永城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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