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10310701400003976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10-1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监督检查 |
永城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玉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9F25MB1Q
地址:永城市陈集镇菊花小区32号楼4单元40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5日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永城市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收集、运输工业固体废物没有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告字〔2021〕第1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以上两项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先〔2021〕1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之规定,经永城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拾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城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科进行扫码缴款,或者领取缴款凭证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人:永城市财政资金结算中心
开户行: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00000008422003488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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