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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120000396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监督检查

永城市卫健委关于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次数: 【字体:

永城市卫健委关于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公示

  按照《永城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通知》(永法政办〔2020〕7号)精神,我委今年为“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试点单位之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有针对性的实施行政指导,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目的为探索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深化行政指导,以执法+指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我委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和防控措施》,通过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和认真修改,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永城市卫健委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梳理情况统计表
永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违法风险点 行政相对人的类型 责任科室 法律依据及处罚裁量标准 风险等级 法律后果 防控措施 征求意见情况
1 抗菌药物的应用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服务站 医疗监督科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治存在的违法行为 短信文件等形式进行引导提示,对轻微违法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2 医疗废物的处理 医院、社区服务站 医疗监督科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治存在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和频次以及采取重点约谈提醒当事人减少违法行为
3 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护肤店 医疗监督科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人员未取得相关专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美容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治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普法力度及公众监督作用 短信文件等形式进行引导提示,对轻微违法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和频次以及采取重点约谈提醒当事人减少违法行为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 理发店、洗浴场所、宾馆、游泳场所、美容护肤店 公卫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地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短信提示,现场指导,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短信提示,现场指导,相对人等措施 定期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违法行为向被处罚人分析违法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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