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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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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67013000010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6-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

永城市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证明事项清单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特制定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市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无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亦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盖章环节。确需核实有关情况开具证明的,应由审批服务单位直接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或部门间有关信息联网共享等多种积极有效的方式采集信息,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在收到征询后当天予以回复。

  第二条 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第三条 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第四条 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和新的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行政机关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效”改革工作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目录清单制管理,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到位,严禁出现变相保留或明减暗增。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存在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行举报,行政机关应及时向群众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 发现变相保留或上级命令取消仍继续实施并且未及时提出取消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必要的证明和盖章环节或逾期回复征询请求等情形,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施行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化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永城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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