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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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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370280000320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3-2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复决〔2023〕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永城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酂)行罚决字〔2022〕2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在永城市酂阳镇陈阁村大刘庄组东南角的水泥路上,申请人家中的萝卜苗被李某英家中的羊啃食,申请人及妻子邢某英与李某英因萝卜苗赔偿问题相互辱骂。实际情况是申请人与李某英在相互争吵的过程中,李某英用自家的板凳将申请人打伤,导致申请人住院8天,花费医药费共计8669.19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不明确的,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酂)行罚决字〔2022〕2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在永城市酇阳镇陈阁村大刘庄组东南角的水泥路上,申请人家中的萝卜苗被李某英家中的羊啃食,申请人及妻子邢某英与李某英因萝卜苗赔偿问题相互辱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依法对李某英作出永公(酂)行罚决字〔2022〕255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英以侮辱行政拘留二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李某英违法行为处罚不明确,极大的损害了其利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永公(酂)行罚决字〔2022〕2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申请人复议申请及本案证据,被申请人认为:

  一、申请人与李某英因萝卜苗赔偿问题发生相互辱骂,被申请人对李某英以侮辱行政拘留二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罚处适当。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李某英用板凳将其打伤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及时询问查证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现场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英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故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李某英侮辱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罚处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酂)行罚决字〔2022〕2555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李某英为同村邻居,2022年10月17日,在永城市酇阳镇陈阁村大刘庄组东南角的水泥路上,因申请人的萝卜苗被李某英的羊啃食,申请人及妻子邢某英与李某英因萝卜苗赔偿问题相互辱骂。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李某英作出永公(酂)行罚决字〔2022〕255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根据全案证据及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无法证实李某英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在本案中,申请人与李某英系同村邻居因萝卜苗赔偿问题相互辱骂,被申请人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发起因、冲突经过,对李某英以侮辱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取证、调解、处罚前告知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酂)行罚决字〔2022〕25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酂)行罚决字〔2022〕255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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