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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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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370100000320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3-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复决〔2022〕6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永城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芒)不罚决字﹝2022﹞7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的永公(芒)不罚决字〔2022〕第7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第一,宋某英肆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事实清楚,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在永城市芒山镇马山村一组,申请人与宋某英因土地发生纠纷,后被宋某英殴打致伤,申请人伤后入住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事实已由永城市公安局芒山派出所询问笔录中记载,并结合永城市人民医院也出具的诊断证明,均能证明申请人受伤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申请人的伤是宋某英肆意殴打造成。第二,被申请人消极怠工,偏袒一方,其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1、事发地点有宋某英儿子装的监控,事故发生经过均是在监控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家人及时报警,但被申请人民警到场后并未及时调取,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即10月25日,该监控被宋某英拆除。由于被申请人消极怠工的原因,导致主要证据丢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依据不足,应由被申请人继续调查。2、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理由是无监控,无人证。本次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申请人与宋某英家门口,该时间段即便有人看到,都是乡里乡亲的,也不会有人积极出来作证,但被申请人没有调查走访,就径直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系消极怠工。3、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场后,宋某英也躺在地说申请人也打了她,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所佩带的执法记录仪也如实记录,现宋某英又改口说申请人没有打她,前后口供不一致,明显看出宋某英在撒谎,是在逃避法律的追究。4、申请人因宋某英原因致伤,其伤情当即是能通过痕迹签定技术手段能查出致伤原因,但被申请人消极不作为,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查不清事实情况。5、事发后被申请人仅是到场询问宋某英,并没有对宋某英采取行政措施,及时查清事实经过,给宋某英留有时间,导致主要证据消灭,有串供可能。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消极不作为,故意偏袒宋某英,导致申请人被宋某英肆意殴打一事事实不清,其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3日09时许,在永城市芒山镇马山村,申请人与同村村民宋某英因为土地一事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称被宋某英殴打。该案于2022年10月24日受理为行政案件,经调查取证,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永公(芒)不罚决字〔2022〕7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申请人控告宋某英对其殴打的查证情况。经调查取证,宋某英与申请人发生纠纷的原因是2022年10月23日案发当日,申请人拔宋某英所围的园子,双方发生争执。因发生争执的现场只有宋某英和申请人两人,没有其他在场证人,没有监控录像,申请人身上也无伤,其要求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伤情鉴定,后经永城市公安局物证签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永)公(物)签(伤)字〔2022〕300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申请人损伤未达到轻微伤程度。宋某英本人也不承认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综合调查情况无法证实申请人被宋某英殴打。二、关于申请人申请书中说案发现场有宋某英儿子所安装的监控,办案民警未及时调取,该监控在案发后两天被拆除的查证情况。案发后民警于2022年10月23日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询问申请人:“宋某英殴打你的时候,现场及附近有没有监控设施?”申请人回答:“不知道。”,且民警对芒山镇“蓝剑电脑”老板杜某传进行询问证实,其曾经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给宋某英的儿子安装过监控,安装时并未看见之前有监控,不存在申请人所陈述案发现场之前就有监控,案发后被拆除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该不予行政处罚決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永城市芒山镇马山村人。2022年10月23日,申请人与同村村民宋某英因为土地一事发生纠纷。申请人称在纠纷过程中被宋某英殴打,但现场没有第三人,周围也无监控设施。伤情确认书显示全身无明显伤痕。2022年11月4日经永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申请人损伤未达到轻微伤。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卷宗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与宋某英之间是否发生殴打行为。综合本案证据,事发时只有当事人没有第三人在场,周围也无监控涉案。宋某英的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均表示没有发生殴打行为。另,申请人在伤情确认书上签字按手印,说明其认可伤情确认书上的“全身无明显伤痕”这一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芒)不罚决字﹝2022﹞7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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