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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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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1030770210000319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7-2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复决〔2021〕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1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永城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演)行罚决字〔202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应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2021年4月29日中午12时许,张某文在永城市东城区第七小学南校区院内与同学发生纠纷,放学后在永城市第七小学南校区门口韩某教唆其儿子魏某辰对张某文进行殴打。”该处罚决定书描述的事实是片面的,没有对整个事实进行客观认定处理。

  整个案件的事实是: 2021年4月29日上午,魏某辰在学校教室内考试的时候被一个学生往脸上打了几巴掌,因为考试孩子没有告诉老师,中午放学的时候在学校操场我家孩子上前找打人的孩子理论的时候,那个孩子又打了魏某辰,后来魏某辰和那个孩子在学校操场打起来了,这时候又过来了几个孩子,其中就有张某光的孩子张某文,这几个孩子看见我家孩子和那个孩子打架,张某文过来后就用脚踹魏某辰,然后几个孩子一起打魏某辰,魏某辰头上身上有多处挨打受伤的红紫印记。

  放学时在学校门口,张某文又纠集了几个孩子在学校门口拦截魏某辰,我在学校门口接孩子,看到张某文当着那么多孩子及家长的面前又朝我家孩子魏某辰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家孩子魏某辰追了上去还了张某文一巴掌,这时张某光走过来,之前他就在旁边一直看着,张某光过来后气焰很嚣张,态度极其不好,张某光给他儿子说:“把眼镜拿掉,把书包给我,给他打,看能打死一个不,打死一个算一个!”。我作为孩子的母亲和张某光争吵了起来,如果这样说是教唆,那么张某光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说出这样的话,是不是也是教唆。因此被申请人在认定事实上是片面的、是错误的,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更是错误的。

  从整个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我家孩子魏某辰无故遭到殴打,张某文又在学校门口纠集几个孩子拦截殴打魏某辰,我作为母亲为了保护孩子即使说了过头的语言,也构不成教唆,现魏某辰遭到了殴打后,不仅没有得到保护,我反而遭到了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公,存在明显的倾向,因此特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29日上午,永城市第七小学学生张某文(11岁)与魏某辰(10岁)在校园内因琐事发生纠纷,12时许,在永城市第七小学门口,申请人看到张某文打其儿子魏某辰,便教唆其儿子魏某辰对张某文进行殴打,申请人以魏某辰第一次殴打张某文太轻为由再次教唆魏某辰对张某文殴打。至于申请人称张某光过来后气焰很嚣张,态度极其不好,称张某光给他儿子说: “把眼镜拿掉,把书包给我,给他打,看能打死一个不,打死一个算一个”。因对该案件进行查证时,申请人未提出这一情况,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这些情况再次进行了查证,通过调查,不能证实申请人所反映的这一问题。

  以上事实由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参考《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教唆其儿子殴打他人为由依法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罚处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9日上午放学时分,永城市第七小学学生张某文(11岁)与魏某辰(10岁)因先前校园内琐事在该校南校区门口发生相互殴打事件。先是魏某辰妈妈即申请人韩某看见张某文往魏某辰脸上打了一巴掌,紧接着,申请人让魏某辰打张某文,在往张某文脸上打了一巴掌后,申请人认为魏某辰没有用力,就让魏某辰又打了一巴掌。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韩某教唆其未成年儿子殴打未成年人张某文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永公(演)行罚决字〔202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本案的主要焦点是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教唆,顾名思义,是指诱导唆使或怂恿指使。结合本案来看,申请人在让其儿子魏某辰打张某文一巴掌后,仍认为魏某辰打得轻,继续让魏某辰再打一巴掌,其行为实质上就是唆使或者怂恿魏某辰继续殴打张某文的行为,符合教唆要义。其次,关于张某文的爸爸张某光是否存在教唆行为,通过查阅询问笔录,仅有一位证人说张某光说过让其儿子张某文和魏某辰再打一架,但鉴于该位证人系申请人的朋友,其证言又不能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印证,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演)行罚决字〔202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演)行罚决字〔202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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