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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信用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永财购〔2021〕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3 17:55: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规定,现就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工作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二、政府采购信用查询要求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信用查询范围、查询主体、信用查询截至时间点及使用的相关规则。

  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信用查询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应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二)不同采购方式信用查询主体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或邀请),项目开标后资格审查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负责保留查询信息。

  非招标方式采购(磋商、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由评审小组,通过评审系统在线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负责保留查询信息。

  (三)信用查询时间点

  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查询记录为准。

  三、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下同)的供应商,应当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四、信用修复

  供应商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信用修复的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信息修复结果应仿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永城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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