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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营商攻坚办〔2022〕2号 关于印发《永城市营商环境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09 11:16:00 浏览次数: 字号:[小]   [大]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室,市直机关及驻永各单位,市管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永城市营商环境考评办法》已经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8日       

  永城市营商环境考评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与奖惩办法》和《永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绩效考评及奖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单位、乡镇(街道)(重点是列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绩效考评的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

  二、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国务院、河南省和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2020版)》及各专项提升方案(豫营商〔2020〕2号)、《河南省优化县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豫营商办〔2021〕25号)、《关于印发落实省人大开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营商办〔2022〕3号)、《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商营商攻坚办〔2021〕5号)、《永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永办〔2021〕11号)中各单位所承担或配合的目标任务。

  (二)市场主体满意度。

  由市场主体和群众对相关单位办事效率、服务意识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分值设定。

  分值为200分,其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得分占120分,市场主体满意度得分占60分(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评价占20分,市场主体评价占40分),其他增减分项目得分占20分。

  三、考评方式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

  1.单位自评。

  被考评单位按照各自承担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填写《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单位自评表》报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考评。

  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考评组,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督导考评以日常的督导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各单位自评评出本项得分。

  (二)市场主体满意度测评。

  1.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评价。

  从省、商丘市及我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中随机选择10名,根据其日常掌握的被考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按照满意度分为:满意,得20分;比较满意,得16分;一般,得12分;差,等10分。加权平均后得到本项得分。

  2.市场主体评价。

  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在被考评单位当年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或群众中随机抽取10个以上服务对象。采取现场访谈、电话回访等方式,由服务对象对被考评单位政策落实、优化成效、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得分。按照满意度分为:满意,得40分;比较满意,得32分;一般,得24分;差,得20分。加权平均后得到本项得分。

  (三)其他增减分项。

  1.加分项(累计不超过20分)。

  (1)在上一年度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单项指标进入前30名的,其牵头单位或主要责任单位加10分/项,配合单位加5分/项。

  (2)本年度受到商丘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列入商丘市级及以上示范试点、重大创新举措、先进经验探索,其牵头单位或主要责任单位加10分/项,配合单位加5分/项。

  (3)本年度在商丘市级及以上营商环境督导执法检查中被通报表扬,或单项督导内容排名前3的,其责任单位加5分/次。

  2.减分项(累计不超过20分)。

  (1)在上一年度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单项指标排名在后30名的,其牵头单位或者主要负责单位减10分/项,配合单位按职责分工减5分/项。

  (2)本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被日常督查通报批评的,其牵头单位或者主要负责单位减4分/项,配合单位减2分/项。

  (3)本年度在省、商丘市、永城市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和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接办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的责任单位,经查证确有过错的,其责任单位减2分/次。

  (4)本年度在商丘市及以上营商环境督导执法检查中点名批评,或单项督导内容排名后3名的,其责任单位减5分/次。

  四、评价结果应用

  考评结果作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营商环境工作(含三个一批)”指标(权重200分)的考核结果。

  对考评中排名前10名的单位,授予“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进行通报表扬;对排名后3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建议在当年评先树优等工作中不予考虑。

  五、附则

  1.各单位上报的自评报告中对工作完成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项得分为0。

  2.被考评单位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办公室将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进行复核。

  3.本考评办法由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考评办法如有调整,以最终通知为准。

  5.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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